- 奶牛精料补充料 奶牛精料补充料
- 引自:http://www.zgny.com.cn/ifm/consultation/2005-2-10/29999.shtml 2005-02-10
-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奶牛精料补充料的技术要求及分级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判定规则、标签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的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于饲料行业加工、销售、调拨、出口的奶牛精料补充料。
2 引用标准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在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定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 5917-86 配合饲料粉碎粒度测定法
GB 5918-86 配合饲料混合均匀度测定法
GB/T 6432-94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
GB/T 6433-94 饲料粗脂肪测定方法
GB/T 6434-94 饲料中粗纤维测定方法
GB 6435-86 饲料水分的测定方法
GB/T 6436-92 饲料中钙的测定方法
GB/T 6437-92 饲料中总磷量的测定方法 光度法
GB/T 6438-92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方法
GB/T 6439-92 饲料中水溶性氯化物的测定方法
GB 10648-93 饲料标签
GB/T 14699.1-93 饲料采样方法
GB 10647-89 饲料工业通用术语
3 技术要求
3.1 感官要求
色泽一致,无发酵霉变、结块及异味、异臭。
3.2 水分
3.2.1 北方:不高于14.0%。
3.2.2 南方:不高于12.5%。
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允许增加0.5%的含水量。
a.平均气温在10℃以下的季节;
b.从出厂到饲喂期不超过10天者;
c.精料补充料中添加有规定量的防霉剂者(标签中注明)。
3.3 加工质量
3.3.1 成品粒度(粉料)
精料补充料99%通过2.80mm编织筛,1.40mm编织筛筛上物不得大于20%。
3.3.2 混合均匀度
精料补充料混合均匀,其变异系数(CV)应不大于10%。
3.4 营养成分指标
精料补充料的营养成分指标见表1。
表1
产品分级|粗蛋白 不低于|粗纤维 不高于|粗灰分 不高于|钙|磷 不低于|
一级料|22|9|9|0.7-0.8|0.5|
二级料|20|9|9|0.7-0.8|0.5|
三级料|16|12|10|0.7-0.8|0.5|
注:精料补充料中若包括外加非蛋白氮物质,以尿素计,应不超过精料量的1%(高产奶牛和使用氨化秸秆的奶牛慎用)并在标签中注明。
3.5 卫生指标
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。(奶牛精料补充料卫生标准待定)。
4 试验方法
4.1 饲料采样方法:按GB 14699.1-93执行。
4.2 水分:按GB 6435-86执行。
4.3 成品粒度:按GB 5917-86执行。
4.4 混合均匀度:按GB 5918-86执行。
4.5 粗蛋白:按GB/T 6432-94执行。
4.6 粗纤维:按GB/T 6434-94执行。
4.7 粗灰分:按GB/T 6438-92执行。
4.8 钙:按GB/T 6436-92执行。
4.9 磷:按GB/T 6437-92执行。
4.10 试验测定值的双试验相对偏差按GB/T 6432-6439和GB 5917的规定执行。
4.11 食盐:按GB/T 6439-92执行。
4.12 监测与仲裁判定各项指标合格与否时,必须考虑分析允许误差。
5 检验规则
5.1 第3章中规定的全部指标项目为型式试验项目,其中感官要求、成品粒度、水分、粗蛋白为出厂试验项目。
5.2 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,生产厂可根据工艺、设备、配方、原料等的变化情况,自行确定出厂检验的批量。
6 判定规则
6.1 感官指标、水分、混合均匀度、粗蛋白、粗灰分、粗纤维、钙、磷、食盐等为判定合格指标,如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,应重新取样进行复验,复验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者即判定为不合格。
7 标签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7.1 标签应符合GB 10648-93的要求。
7.2 包装、运输、贮存 精料补充料包装、运输和贮存应符合保质、保量、运输安全和分类、分等贮存的要求,严防污染。
